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、法规、制度的权威性、严肃性,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,进一步规范我校招生监察工作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和教监厅〔2014〕2号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》等国家有关招生管理工作的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实施意见。
第二条 招生监察遵循“参与中监督,监督中服务”的原则,积极配合学校招生办公室开展工作,共同维护我校的良好形象和广大考生的利益。
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,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,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,具体实施对学校招生录取的监察工作,职责为:
1、配合校招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、法规、制度和纪律的教育。
2、监督检查校招生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、履行职责的情况,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,督促其及时整改。
3、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、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,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,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。
4、对学校统考统录的预录名单、退档名单在向省招生办公室上载前,进行复核。
5、督促、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,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6、对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。
第四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熟悉业务,作风正派,坚持原则,实事求是,廉洁自律,秉公执纪,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,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。
第五条 录取期间,招生监察办公室要进驻录取场所,履行职责,开展工作,实行现场办公。
第六条 招生监察工作人员与当年报考我校的学生有直系亲属关系,应主动申请回避,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。
第七条 录取期间,遇有重大或疑难问题,应及时向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汇报。录取结束后,招生监察办公室应写出工作总结报告。